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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简 介
领 导 成 员
领 导 题 词
协 会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职 能 部 门
会 员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广西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公共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Public Rc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GXPR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开展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宣传和应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
          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各级政府的法规政策,倡导和维护良好
          的公共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公共
          关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区政府经济技术协会办公室(现改名为广西招商促进局)、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自治区民班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南宁市新城区原政府大楼,现设在南宁市民族大道91号.广西区招商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宣传和实践,提高公关意识,培养公关人才,促进我区公关事业
         的新发展,更好地为广西的经济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   加强与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和各省市公共关系协会以及公共关系组织间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全方位、高层资、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关活动、促进公关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
(三) 建立公共关系信息网络,为公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提供区内外公共关系发展动态,以及有关的经济、文化、简技、政策信息。
(四) 积极为广西引资和高科技牵线搭桥,为区内外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文化交流、展示和咨询,为广西的企事业单位生产发展市场竞争出谋划策,当好参谋。
(五) 指导全区各地市县开展公关活动,建立和健会公关组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六)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区内从事公关业务的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按时交纳会费者,经单位申请,秘书长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承担应尽义务,在区内从事公关实际工作,或从事相关理论研究与教学,并能按是时交纳会费者,经单位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秘书长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主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或关心公共关系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四) 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证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五) 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保守协会的秘密;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提出书面通知团体,报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违法或本协会造成严重影响,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在会员中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署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出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名益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报经协会办公审批,报呈代表大会确认;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总共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材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长有权提名或聘任秘书长;
(五) 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本协会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须经秘书处研究,秘书长批准)。
(五) 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由秘书处聘用,签定聘用书,明确任务、聘期、聘金与责任,聘书由秘书长签发;
(六)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秘书处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有关资产来源和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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