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在会员中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署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出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名益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报经协会办公审批,报呈代表大会确认;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总共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材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长有权提名或聘任秘书长;
(五) 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本协会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须经秘书处研究,秘书长批准)。
(五) 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由秘书处聘用,签定聘用书,明确任务、聘期、聘金与责任,聘书由秘书长签发;
(六)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秘书处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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